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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08-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140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24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50元,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苏谦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