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08-04-2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姚驾骏与沈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驾骏,沈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433号原告:姚驾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泳。被告:沈晓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驾骏诉被告沈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驾骏于200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驾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诉讼费2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