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08-04-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邱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1987号原告邱某。被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唐志农。原告邱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鲁国强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邱某、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又因性格、脾气不合,双方无法相互构通和交流,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渐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难以忍受这种生活,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负责抚养教育,抚育费由双方各半承担;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李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现在小孩在高考,我没有这个心思来谈这件事。对我们双方相识和结婚及生育小孩的情况是对的。我们二个人原来的关系是好的,从06年开始,我到诸暨去了一个月后,原告就和其他男的有不正当的关系了,这样我们二个人就经常吵架了。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1988年经���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在原上灶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子,名李某乙,现就读于绍兴县越崎中学。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并怀疑原告有第三者,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现原告感到夫妻和好无望,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由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及双方当事人诉讼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依法受到保护。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已生育子女,应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期间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造成夫妻间感情不睦,且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更加深了夫妻感情的裂痕,但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以彻底破裂,只要双方能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和体凉,珍惜已经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夫妻尚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邱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