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08-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洪建与何瑞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建,何瑞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678号原告张洪建,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何瑞涛,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建与被告何瑞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08年4月24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建撤回对被告何瑞涛的起诉。解除对被告何瑞涛鲁Q×××××货车的查封。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财产保全费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金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