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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新民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08-04-2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致美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物资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致美商务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物资总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民初字第2619号原告陕西致美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古迹岭小区33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云鹏,陕西华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新城区物资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新街72号博爱医院3楼。法定代表人马艳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战京,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致美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物资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致美商务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致美商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致美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540元由原告陕西致美商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代红英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代理审判员  姚 洁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