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08-04-2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华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如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华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如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435号原告:嘉兴华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科创中心。法定代表人:朱乔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建富,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如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真山路鑫澳钢材城。法定代表人:杨如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锡祥、管科,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华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如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华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华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2元,减半收取2751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