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08-04-2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毛珠宝与金纪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纪平,毛珠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纪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立君。上诉人(原审原告)毛珠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葛介龙。上诉人金纪平、毛珠宝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一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开庭审理中,上诉人金纪平、毛珠宝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纪平、毛珠宝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纪平、毛珠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上诉人金纪平、毛珠宝各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卫东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