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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08-04-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市丰乐纸箱有限公司与章小寅、娄坚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丰乐纸箱有限公司,章小寅,娄坚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756号原告绍兴市丰乐纸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文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震辉。被告章小寅。被告娄坚章。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丰乐纸箱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小寅、娄坚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绍兴市丰乐纸箱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丰乐纸箱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丰乐纸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