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08-04-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市丰乐纸箱有限公司与章小寅、娄坚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丰乐纸箱有限公司,章小寅,娄坚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756号原告绍兴市丰乐纸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文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震辉。被告章小寅。被告娄坚章。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丰乐纸箱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小寅、娄坚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绍兴市丰乐纸箱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丰乐纸箱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丰乐纸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