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长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08-04-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蒙某某、焦某某与张某某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106号申请人蒙某某、焦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本院(2007)长刑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张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正在服刑期间,无能力赔偿,其亦无其它财产可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长刑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选 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