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08-04-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与上海浦联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上海浦联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478号原告: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长丰村七星桥西堍。法定代表人:朱机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根土,男,1969年8月29日生,汉族。被告:上海浦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海徐路45号。法定代表人:钟振沂,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联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54元,减半收取3427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计诉讼费594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晓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