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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08-04-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郭丰秋与郭永潮、郭培坤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丰秋,郭永潮,郭培坤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62号原告:郭丰秋。委托代理人:王永刚。被告:郭永潮。被告:郭培坤。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章关兴。本院受理郭丰秋诉被告郭永潮、郭培坤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后,原告郭丰秋于2008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丰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国鑫审 判 员  陈新业代理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