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08-04-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郭丰秋与郭永潮、郭培坤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丰秋,郭永潮,郭培坤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62号原告:郭丰秋。委托代理人:王永刚。被告:郭永潮。被告:郭培坤。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章关兴。本院受理郭丰秋诉被告郭永潮、郭培坤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后,原告郭丰秋于2008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丰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国鑫审 判 员 陈新业代理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