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二中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08-04-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南通市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二中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市金沙镇新金路34号。法定代表人易杰祥,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创业园路46号。法定代表人胡和建,董事长。南通市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高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北京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8日作出(2008)高执字第31号民事裁定执行我院执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以及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亿四千二百一十九万四千三百七十二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十五万二千七百七十一元、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主执行官孙少杰执行员 闫 明执行员 陈海川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