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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开商初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08-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与张文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张文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商初字第230-1号原告: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东阳巍山镇大发大道南一号。法定代表人:陈文高,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焰红,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住衢州市衢州柯城区荷花中路浙西商贸城a区。被告:张文杰,浙江省余姚市人,住衢州市巨化路866号灯具市场12区*号。委托代理人:蒋利刚,系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了原告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文杰于2009年4月8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长期居住在衢州市柯城区,视为衢州市柯城区为被告张文杰经常居住地。因,原、被告订货协议、交货协议中也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交付地。故,开化县人民法院不具有本案的管辖权,应将本案移交有管辖权的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在订货协议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以及交货地,被告张文杰户籍所在地是浙江省余姚市,但被告在衢州市柯城区巨化路866号灯具市场12区1号长期经营灯具,应视为经常居住地。被告提出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伯全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