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岐民一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08-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岐民一初字第255号原告郑某某,男,生于1980年1月8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岐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某(曾用名曹某甲),女,生于1980年4月20日,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红波审 判 员 范明生人民陪审员 白根儿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