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08-04-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西安致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西安银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致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银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013号原告西安致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丁家桥200号。法定代表人刘效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荣,女,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侯海荣,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银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开发区科技二路创新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于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淑玲,女,汉族,1951年9月2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孙永红,男,汉族,1972年1月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致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银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致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致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审判员 王万民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