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08-04-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杨宝军与绍兴门丰智窗饰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军,绍兴门丰智窗饰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925号原告杨宝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真亮。被告绍兴门丰智窗饰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军与被告绍兴门丰智窗饰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杨宝军于200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宝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37元,依法减半收取1,4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