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08-04-23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刘校均与刘正富、刘兰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正富,刘兰庆,刘校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正富。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兰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校均。上诉人刘正富、刘兰庆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兰庆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刘兰庆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刘兰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 建 荣代理审判员 毛 振 宇代理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琼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