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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08-04-23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刘校均与刘正富、刘兰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正富,刘兰庆,刘校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正富。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兰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校均。上诉人刘正富、刘兰庆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兰庆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刘兰庆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刘兰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 建 荣代理审判员 毛 振 宇代理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琼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