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临兰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08-04-2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世金与地矿开元勘察施工总公司、王宏雷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金,地矿开元勘察施工总公司,王宏雷,闫清宝,赵颖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临兰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王世金,个体。被告地矿开元勘察施工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西五路老水田车站对过。法定代表人刘学清,总经理。被告王宏雷,成年,地矿开元勘察施工总公司员工。被告闫清宝,成年,地矿开元勘察施工总公司员工。被告赵颖,1976年5月10日,地矿开元勘察施工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金与被告地矿开元勘察施工总公司、王宏雷、闫清宝、赵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王世金负担。审判员 马 勇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荣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