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莲民一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08-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宏宝诉被告孙景华腾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宏宝,孙景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98号原告孙宏宝,男,1944年4月1日出生,回族,退休职工。被告孙景华,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回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宏宝诉被告孙景华腾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宏宝于200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宏宝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宏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承担88元。审判员 何欢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