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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莲民一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08-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宏宝诉被告孙景华腾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宏宝,孙景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98号原告孙宏宝,男,1944年4月1日出生,回族,退休职工。被告孙景华,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回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宏宝诉被告孙景华腾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宏宝于200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宏宝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宏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承担88元。审判员  何欢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