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08-04-2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李永军、杨香民与王灿星、孙月菊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军,杨香民,王灿星,孙月菊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李永军,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原告杨香民,女,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素林,西安市新城区韩森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灿星,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孙月菊,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军、杨香民与被告王灿星、孙月菊贷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军、杨香民于2008年4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军、杨香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吴 海 鹏人民陪审员 马 恩 洲人民陪审员 李永强.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尹 亚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