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萧民一初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08-04-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锦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吴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锦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叶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萧民一初字第1843号原告浙江锦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联庄社区。法定代表人虞成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来勇,系杭州市浦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叶平,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锦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锦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证据使用的借条,被告胡叶平认为其是被人逼迫的情况下书写,并已就此向公安机关报案,现公安机关已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因本案必须以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作依据,而公安机关尚未侦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邱利明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