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一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08-04-2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周培根与陆林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培根,陆林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368号原告:周培根。委托代理人:范建富。被告:陆林祥。委托代理人:徐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培根诉被告陆林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在庭外协商解决,已无纠纷。原告于200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培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即3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庄 育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俞洁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