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08-04-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吴云仙、鲍桂凤等与鲍仁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仙,鲍桂凤,鲍桂文,鲍桂英,鲍仁坤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1359号原告:吴云仙。原告:鲍桂凤。原告:鲍桂文。原告:鲍桂英,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仁坤。本院受理原告吴云仙、鲍桂凤、鲍桂文、鲍桂英诉被告鲍仁坤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后,原告吴云仙、鲍桂凤、鲍桂文、鲍桂英于2008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云仙、鲍桂凤、鲍桂文、鲍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9元,减半收取计764.50元,由原告吴云仙、鲍桂凤、鲍桂文、鲍桂英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