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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08-04-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吴云仙、鲍桂凤等与鲍仁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仙,鲍桂凤,鲍桂文,鲍桂英,鲍仁坤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1359号原告:吴云仙。原告:鲍桂凤。原告:鲍桂文。原告:鲍桂英,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仁坤。本院受理原告吴云仙、鲍桂凤、鲍桂文、鲍桂英诉被告鲍仁坤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后,原告吴云仙、鲍桂凤、鲍桂文、鲍桂英于2008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云仙、鲍桂凤、鲍桂文、鲍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9元,减半收取计764.50元,由原告吴云仙、鲍桂凤、鲍桂文、鲍桂英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