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善民二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08-04-2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王东东、黄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王东东,黄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33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诉讼代表人:朱华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屠洁扬。被告:王东东。被告:黄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诉被告王东东、黄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于200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承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