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昌亮民三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08-04-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顾某刚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顾某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昌亮民三初字第1006号 原告石某某,女。 被告顾某刚,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顾某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