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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昌亮民三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08-04-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顾某刚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顾某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昌亮民三初字第1006号 原告石某某,女。 被告顾某刚,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顾某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