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碑刑初字163号
裁判日期: 2008-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碑刑初字16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无业。2008年2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字(2008)第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2月1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齐某窜至本市赛格电脑城B2078柜台,趁柜台职员不备盗走该柜待售商品Tinkpad(IBM)76498XC型笔记本电脑一台(评估价值人民币4900元),销赃得款2300元,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证明、证人证言、西安市碑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被告人齐某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2月3日起至2008年12月2日止),并处罚金9800元(已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付德清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