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上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08-04-22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尹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上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1990年因犯抢夺罪被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1993年7月因抢劫罪、脱逃罪被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二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7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07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8)第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抢劫罪,于2008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涛、蔡泽文、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尹某在杭州市城站火车站候车大厅主动搭识张某(另案处理),将张某带至建国路淳佑桥边,要求张随其抢劫并为其望风。当两人欲寻找单身女子进行抢劫,在行至解放路与长明寺巷交叉口时,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折叠钢制弹簧刀。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张某的证言、作案工具照片、扣押、移送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管制刀具认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欲当场使用暴力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系犯罪预备,依法应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尹某前罪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十个月十八天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十个月十八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2月27日起至2008年12月26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折叠钢制弹簧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曦晔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人民陪审员 陆巧玲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广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