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麟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08-04-22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杨虎林等120名职工与陕西金麒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麒麟公司)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福利待遇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麒麟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麟执字第64-2号申请人杨某某等120名职工。被执行人陕西金麒麟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公司董事长。杨某某等120名职工与陕西金麒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麒麟公司)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福利待遇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于200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07年5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金麒麟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2007年5月24日前履行裁决义务,但至今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陕西金麒麟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检验设备(第十四幢办公楼内),空调设施(第十五幢房),配电设施(第十七幢房),小针剂生产设施(第十八幢房),提取车间,空调换气及外部相关联的生产设施(含冷却塔、酒精罐),锅炉房设施等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陕西金麒麟药业有限公司使用、保管,但不得变卖、折抵、藏匿、毁损、赠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瑞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