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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08-04-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黄某与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327号原告黄某。被告金某甲。原告黄某为与被告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0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屠李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鲁国强、人民陪审员裘谢采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原绍兴县龙峰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生育一女,名金某乙,现在浙江XX学院读书。婚后由于被告不顾家庭,不肯承担家庭责任,长期参与赌博,而且因为赌博欠了一身的债,给家庭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被告曾因赌博多次被派出所处罚,我多次对被告进行劝说,希望被告能戒掉赌博的恶习,但被告不肯悔改,并于2002年10月抛弃了家庭,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金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1985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原绍兴县龙峰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女,取名金某乙,现就读于浙江XX学院。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02年10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绍兴县稽东镇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但由于被告自2002年10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已逾二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离婚后对小孩抚养、家庭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因被告下落不明暂不作处理,可待条件成就时另行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金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屠李强审 判 员  鲁国强人民陪审员  裘谢采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