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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08-04-22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楼建明与诸暨市市政管理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楼建明,诸暨市市政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6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楼建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惠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市政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郦志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永建、冯治宇。上诉人楼建明因劳动、承包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7)诸民一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楼建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审理程序无不当之处,上诉人楼建明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楼建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楼建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单卫东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华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