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西民一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08-04-2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费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一初字第72号原告:费某。被告:朱某。本院于2008年4月1日受理原告费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费某于2008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某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费某负担。审判员 黄蓁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