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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西民一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08-04-2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费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一初字第72号原告:费某。被告:朱某。本院于2008年4月1日受理原告费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费某于2008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某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费某负担。审判员  黄蓁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