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永民初字第000054号
裁判日期: 2008-04-22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抚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永民初字第000054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永寿县监军镇。被告孙某某,男,住永寿县监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苏建波审判员 杨修仓审判员 侯钧柱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