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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永民初字第000054号

裁判日期: 2008-04-22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抚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永民初字第000054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永寿县监军镇。被告孙某某,男,住永寿县监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苏建波审判员  杨修仓审判员  侯钧柱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