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武侯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08-04-22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井奎与被告龚小娟优先认购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奎,龚小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765号原告李井奎。委托代理人张谆,系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小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井奎与被告龚小娟优先认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井奎于2008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井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井奎撤回对龚小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李井奎承担。审判员 刘丽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