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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武侯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08-04-22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井奎与被告龚小娟优先认购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奎,龚小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765号原告李井奎。委托代理人张谆,系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小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井奎与被告龚小娟优先认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井奎于2008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井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井奎撤回对龚小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李井奎承担。审判员  刘丽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