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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08-04-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肖高杨与王善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高杨,王善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28号原告肖高杨,男,1985年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被告王善玺,男,1971年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高杨与被告王善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高杨于2008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高杨的申请,系对其合法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高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元,减半收取九十元由原告肖高杨负担。审 判 长  解文慧审 判 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孟祥斗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绪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