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08-04-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肖高杨与王善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高杨,王善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28号原告肖高杨,男,1985年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被告王善玺,男,1971年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高杨与被告王善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高杨于2008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高杨的申请,系对其合法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高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元,减半收取九十元由原告肖高杨负担。审 判 长 解文慧审 判 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孟祥斗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绪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