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08-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占虎与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虎,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703号原告李占虎,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被告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翠华北路127号。法定代表人刘炳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雨涛,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虎与被告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占虎于2008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占虎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1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茹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焦玉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