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长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08-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惠荣与姜怀林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109号(2006)长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张惠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义务人姜怀林在诉讼中、执行中均下落不明,且权利人也对义务人之下落举证不能,为严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6)长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