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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08-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惠荣与姜怀林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109号(2006)长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张惠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义务人姜怀林在诉讼中、执行中均下落不明,且权利人也对义务人之下落举证不能,为严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6)长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