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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临执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08-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1707号刘彩霞、刘麦华、刘正鹏申请执行冯金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临民初字第2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彩霞、刘麦华、刘正鹏于200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88299.53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冯金荣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彩霞、刘麦华、刘正鹏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冯金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7)临执字第170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冯金荣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彩霞、刘麦华、刘正鹏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王军昌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于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