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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初字(2008)第000147号

裁判日期: 2008-04-0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公司与湖南永州公路桥梁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公司,湖南永州公路桥梁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三民初字(2008)第000147号原告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公司。被告湖南永州公路桥梁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白鹿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永州公路桥梁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白鹿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用64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段 哲审判员 惠晓民审判员 刘红卫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夏 芳附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