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初字(2008)第000088号
裁判日期: 2008-04-0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大荔县胜齐会侠与大荔县胜达汽车联运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会侠,大荔县胜达汽车联运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三民初字(2008)第000088号原告齐会侠。被告大荔县胜达汽车联运队。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会侠诉被告大荔县胜达汽车联运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会侠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段 哲审判员 惠晓民审判员 刘红卫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夏 芳附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