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桐商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08-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县××务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县××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895号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申屠××。委托代理人:彭×。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县××务部。住所地:桐庐县××××楼。负责人:孔××。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县××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彩红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邵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