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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08-04-0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王亮与李松年、宣燕音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李松年,宣燕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396号原告王亮。被告李松年。被告宣燕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诉被告李松年、宣燕音损害债权人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亮于200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松年、宣燕音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亮撤回对被告李松年、宣燕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7元减半收取458.50元,由原告王亮负担。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陆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