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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08-04-0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告陈小玉与被告陕西佳利美食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丹尼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玉,陕西佳利美食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丹尼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90号原告陈小玉,男,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西关机场职工,住西安市莲湖区南小巷人民西村38号。委托代理人崔学印,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佳利美食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缨西路37号。法定代表人王更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淑萍,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长缨中路22号1号楼3单元53号。被告陕西丹尼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新街2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卫东,男,陕西丹尼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西安市新城区东一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玉与被告陕西佳利美食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丹尼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玉于200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陆 虹代理审判员  陈洪宾代理审判员  沈 颖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