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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昌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08-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佃清与潍坊市固特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佃清,潍坊市固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昌民初字第919号原告李佃清。被告潍坊市固特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佃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佃清与被告潍坊市固特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O八年四月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潍坊市固特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市固特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承林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陶晓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