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兴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08-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李敏诉被告张辉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兴民初字第15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0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海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