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兴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08-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陈慧颖诉被告李军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兴民初字第160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0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