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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烟牟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08-04-1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车某与孙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烟牟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车某。被执行人孙某。申请执行人车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2)牟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8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2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8)烟牟执字第1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采东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先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