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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08-04-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龙富纺织物资供应站与海宁天娇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龙富纺织物资供应站,海宁天娇袜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494号原告绍兴县龙富纺织物资供应站,住所地绍兴县钱清原料市场一区B8(32)号。负责人朱水龙,站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金祥、冯卫丰,男。被告海宁天娇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周王庙油车西路41号(03)。法定代表人孙炳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龙富纺织物资供应站与被告海宁天娇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绍兴县龙富纺织物资供应站于200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龙富纺织物资供应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龙富纺织物资供应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0元,依法减半收取6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70元,合计1,3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