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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08-04-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陆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1427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张光明,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雪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