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08-04-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陆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1427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张光明,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雪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