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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湖民一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08-04-1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浙江德清莫干山酒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德清县鑫溢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德清莫干山酒业有限公司,浙江省德清县鑫溢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湖民一初字第34号原告:浙江德清莫干山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新法。委托代理人:吴唤。被告:浙江省德清县鑫溢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美利。委托代理人:屠金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清莫干山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德清县鑫溢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德清莫干山酒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德清莫干山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德清莫干山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浙江德清莫干山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凡红审 判 员  杨林法代理审判员  沈国祥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