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08-04-1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童学文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学文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淳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学文。2007年2月5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0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学文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承优、代理检察员刘胜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学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13日,被告人童学文与杭州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千岛湖经营部签订了租赁合同,租得浙A×××××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105838元。同年8月7日,被告人童学文将浙A×××××轿车抵押给“猴哥”,借款10000元。被告人童学文将5000元用于支付房租及购置电器,另5000元带至赌场借给管建军用于赌博。同年8月9日,被告人童学文为替管建军归还赌债,而将该车抵押给曹岐山。同年12月,经征得被告人童学文同意,曹岐山以50000元将该车抵押给湖北省黄梅县的廖文胜。2007年1月5日,被告人童学文主动向淳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其亲属为其退赃50000元。案发后,浙A×××××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原主。上述事实,被告人童学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詹锡明的陈述,证人曹岐山、廖文胜的证言,营业执照,汽车租赁合同,借条,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领条,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童学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童学文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童学文的亲属为其积极退赃,以及被告人系初犯,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童学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童爱珍人民陪审员 管士英人民陪审员 吴 勇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苏程 来自